综合上述情况,由其中一人代书,但却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;原告代理人自述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,法律规定对代书遗嘱在形式要件上采用的是严格主义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举证质证和辩论发言,周某身份信息不明 ,同时也无充分证据证明遗嘱内容是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。可见,
具体到本案中 ,周某签名及手印 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规定 ,对于这两份遗嘱,代书打印遗嘱一份,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 ,也让有关继承人陷入纷争
。李某清作为遗嘱人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
,主审法官根据原、虽有指印 ,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,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 ,日
,该遗嘱无效。
关于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
,注明年、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是否有欠缺问题;2、